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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4年10月27日

[育]看電影禁帶外食,合法?

看電影禁帶外食 業者違反消保法
公共電視
2003-10-01 21:00

下了班看場電影,是件很愉快的事,但是如果因為帶點零食,就被擋在門口,實在是太掃
興。而消基會最近調查發現,在北中南三大都會區的電影院,有37%的業者規定,禁止帶
外食看電影,但奇怪的是,電影院自己賣的食物就可以。消基會認為,這種規定已經違反
了消保法。

看電影不能帶外食,最近幾年大型影城普遍都有這種規定,儘管在售票處已經貼出公告、
服務人員也再三說明,許多消費者還是認為不合理。

影城業者解釋,禁帶外食主要是為了防止食物的味道及聲音影響電影欣賞品質,不過看看
影城裡的販賣部,從爆米花到零食、可樂、冰品,跟外面的商店沒有兩樣、價格卻高出許
多,消基會認為,37%的電影院這麼做,已經違反消保法。

消基會表示,將行文消保會要求業者改正,也建議消費者,如果認為禁帶外食不合理,其
實可以據理力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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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載自:【聯合新聞網/記者梁欣怡/報導/2003.10.02】

禁帶外食搜包包 消基會:消費者有權拒絕

電影院要求看電影的民眾禁帶外食,已非新鮮事,但若業者為確認消費民眾是否攜帶外食
而強行搜索包包,<消費者文教基金會>認為已嚴重侵害人身自由,事涉刑事妨害自由罪
章,消費者有權拒絕配合。

<消費者文教基金會>調查,目前禁帶外食的戲院包括台北市微風廣場國賓影城及絕色影
城、台中市派拉蒙影城及全台的華納威秀影城,約佔37%;不過,要求禁帶外食的電影院
均已在售票處張貼公告。

先前行政院<公平交易委員會>曾裁定,電影院禁帶外食的規定並未違反《公平交易法》
;但<消費者文教基金會>秘書長程仁宏指出,消費者購票入場,已支付業者維護場地清
潔、衛生的成本,業者實不應以維護清潔、衛生為由禁止消費者攜帶外食,本身卻又設置
餐飲販賣部,且價格比起市面上同類商品又偏高,對消費者並不公平。

曾有消費者反映,帶了大包小包零食去看電影,想不到被服務人員拒於門外,要求消費者
先把零食吃完再進去,導致消費者來不及觀賞影片的開頭。還有某位家庭主婦前往電影院
時,經過麵包店就順便幫一家大小買了隔天早餐,不料電影院以禁帶外食為由,不讓這位
家庭主婦進入戲院。

<消費者文教基金會>建議政府相關單位儘速研擬處理原則,將某些行業別納入可限制或
不可限制攜帶外食的範圍或制定相關條件,並要求禁帶外食的業者必須公告讓消費者知情
;而若消費者已攜帶外食,業者應提供保管箱,方便消費者存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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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4成電影院不准帶外食 搜包包涉刑事妨害自由罪
2003/10/01 13:17 記者李至和╱台北報導

現在看電影不僅票價高,而且禁帶外食的限制多多,根據消基會的調查發現,仍有近4成
的電影院不准攜帶外食,其中多以票價較高的國際影城為主。雖然公平會認為電影院禁
帶外食並未違反公平交易法,但電影院為確認觀眾是否攜帶外食為由,搜查消費者的皮
包,這樣的舉動已嚴重侵害人身自由,涉及刑事妨害自由罪,消費者有權拒絕配合。

消基會日前針對北、中、南的首輪戲院與二輪戲院進行調查,在票價上,台北市戲院中全
票最貴的是華納威秀影城285元,週末、假日更高達290元;最便宜電影院的票價也要250
元。

台中市的調查對象中,以德安華納威秀影城、老虎城納威秀影城的全票價格最高,售價230
元,最低者為親親戲院190元。

在高雄市方面,環球影城與高雄華納威秀影城,不分種類票價一律200元,喜滿客坎城影城
與三多戲院早場票價190元,全票亦是200元。

較特殊的是華納威秀影城的票價,台北全票290元、台中230元、高雄200元,南北地區的價
差高達90元。

不少業者推出一次購買多張的套票,部分業者隨票附贈有餐飲兌換券或其他優惠。消基會
提醒消費者,業者販售的套票均設定3個月至1年不等的期限,如台中的日新戲院,一本套
票雖可看100場的電影,期限卻僅有半年,也就是每2天就要看一場電影,就算有時間,也
沒這麼多電影可以看。

消基會強調,儲值消費型態等同定型化契約,業者不應單方面對消費者訂定使用期限,依
照消保法的精神對消費者顯失公平的條款應屬無效,何況消費者既然已支付全數款項,限
制只能在短時間內使用實不合理。

二輪戲院之全票票價界於100至120元間,其中較划算的是台北市的湳山戲院,該院總共放
映7部電影,買一張票即可看所有影片,其餘則是買一張票可看1至2部。

禁帶外食的部分,台北市的國賓影城及絕色影城;台中市的派拉蒙影城以及全台的華納威
秀影城,共7家,佔3成7。消基會表示,大多數的業者並沒有限制消費者攜帶外食,且消
費者購票入場,已支付業者維護場地清潔、衛生成本,但票價較高的戲院反而大多規定禁
帶外食,因此業者不應以維護清潔、衛生為由禁止消費者攜帶外食本身卻又設置昂貴的餐
飲販賣部。

公平會曾裁定某大型電影院禁帶外食並未違反公平交易法,但電影院本身卻設有食品販賣
部,價格有比起市價高,對消費者顯然有失公平。此外,電影院以確認觀眾是否攜帶外食
為由,搜查消費者的皮包,此舉已嚴重侵害人身自由,事涉刑事妨害自由罪,消費者有權
拒絕配合。

這項調查是消基會於今年月份針對台北市、台中市及高雄市,隨機挑選19家首輪電影院、
10家二輪電影院進行票價、是否禁帶外食等項目之調查。

  • 留言者:
  • Email:
  • 網址:
  • 日期: 2007-09-09 08:28:37
電影院片面禁止消費者攜帶外(熱)食入場規定,倘目的係利用優勢地
位,限制消費者只能向其販賣部購買較高之商品,以牟取利益時,該等片
面規定難 認 符 合 平 等 互 惠 原 則。

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
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日
消 保 法 字 第○九一○○○○六 六 三 號
受文者:臺北市政府新聞處
【主旨】
貴處函詢有關電影院禁止消費者攜帶外(熱)食入場,是否違反消費者保
護法令相關問題,復如說明,請查照。
【說明】
一、復貴處九十一年六月七日北市新一字第○九一三○五○五七○○號函。
二、所詢相關問題,本會意見如次:
按政府、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均應致力充實消費資訊,提供消費者運用,
俾能採取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,以維護其安全與權益。企業經營者在定型
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,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。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
信原則,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,無效。消費者保護法第五條、第十一條第
一項、第十二條第一項分別訂有明文。電影院片面禁止消費者攜帶外
(熱)食入場之規定,倘其目的係利用其優勢地位,限制消費者只得向其
販賣部購買價格較高之食物或熱食,以牟取利益時,該等片面規定即難認
為符合平等平惠原則。
若電影院認有禁止消費者攜帶外食之必要,以維護其他消費者之權益時,
則必須在業者與消費者受到相同之限制下,始可對消費者為此等要求,且
應以顯著明確方式預先告知消費者,充實消費資訊,以利消費者採取正確
合理之消費行為。




  • 留言者:
  • Email:
  • 網址:
  • 日期: 2008-01-03 15:54:44
我在上廁所時想到這件事,於是上網找情報,瞧,人家行政院消保會也說不符平等互惠原則。




  • 留言者: union1996071
  • Email: info2@taiyea.com
  • 網址: http://taipage.taiyea.com/
  • 日期: 2008-02-28 02:24:02
加油加油

多寫一點文章喔~~~


我會定時收看的









  • 留言者: bmw743
  • Email: meey@yahoo.com.tw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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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日期: 2008-05-21 16:16: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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